益执罚决字〔2021〕60005号
发布时间:2021-04-19 16:37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05号

当事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85XXXXXX

址:长沙市宁乡经纪技术开发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莫明康

委托代理人:李呈义,该公司益阳市 “荣盛益阳中央御府一期”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

2021年3月22日,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六大队接到多起投诉反映夜间施工影响休息,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当事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对益阳市 “荣盛益阳中央御府一期”项目施工时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直至凌晨1点18分的行为。现场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后于2021年3月26日正式立案,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22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正在施工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22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夜间施工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该工地所处位置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莫明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李呈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李呈义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六:2021年3月22日该公司益阳市 “荣盛益阳中央御府一期”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李呈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为

证据七: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该项目工地施工单位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五章第四节第91.1条的规定:“较重违规行为的表现情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基础上按5000元每小时增加罚款,但罚款不超过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6000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宏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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