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03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5:54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03号

当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长沙县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贶,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全,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建发央著”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1年3月8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过程中,存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施工的行为。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后,于2021年3月8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8日当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2021年3月8日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周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证明周全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2021年3月8日《检查笔录》份,由当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全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2021年3月8日《照片说明份。由当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全签字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2021年3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全签字证明“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的位置和施工进度已到二层楼面。

证据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为益阳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七:2021年3月11日对受委托人周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的建设,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属实。该售楼部的建筑面积为914.14平方米,共两层,施工进度已到二层楼面的事实。

证据八:2021年3月17日《检查笔录》份,证明现场已停止施工

证据九:2021年3月17日《照片说明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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