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60002号
发布时间:2021-04-02 15:52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02

当事人:益阳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平,益阳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旭,益阳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益阳建发央著”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1年3月8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益阳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对“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后,于2021年3月8日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1〕60003号)责令其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8日《检查笔录》一份,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旭签字确认其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二:2021年3月8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9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1年3月9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周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周旭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五:2021年3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共二层,建筑面积914.14平方米,工程施工进度二层。

证据五:2021年3月11日对受委托人周旭《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的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属实。证明当事人所建设的“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共二层,造价计算方式根据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附件《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进行计算,售楼部造价为160万元。

证据六:2021年3月11日对施工单位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周全《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的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属实。

证据七: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建筑平面图纸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设施工的售楼部共二层,建筑面积914.14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八: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建设单位为当事人益阳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长沙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暂定合同总价叁佰捌拾壹万柒仟捌佰叁拾叁元叁角壹分(¥3817833.31元),该工程包含益阳悦发央著售楼部、大门、样板房。

证据九: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提供《关于益阳建发央著项目展示区合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设施工的“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共二层,建筑面积914.14平方米,工程造价160万元。

证据十:2021年3月17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十一:2021年3月17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已停止施工。

证据十二: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益规工程20210001F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设施工的“益阳建发央著商业主体工程”项目售楼部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施工许可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建设施工914.1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和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建设施工914.14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条和第二编二章第二节第一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2.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1600000×2%=32000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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