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60001号
当事人: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峰,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胜龙,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龙岭智慧新城一期”外联经理
2021年1月11日益阳市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分指挥部向我局交办《关于龙岭智慧新城(客天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问题交办函》(函〔2021〕27号),当事人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所建设施工“龙岭智慧新城一期”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后,于2021年2月3日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根据2021年2月2日益阳市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分指挥部提供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益质安监扬(整)2020第0004号)、整改回复、整改照片等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2020年11月14日下午龙岭智慧新城一期(客天下)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
证据二:2021年3月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龙岭智慧新城(客天下)项目”施工便道进出口,长6米,宽5米,共30平方米,2020年11月14日下午进出口道路污泥未冲洗到位为15米。
证据三:2021年2月28日当事人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永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1年2月28日《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黄胜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黄胜龙身份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证据四:2021年3月2日对受委托人黄胜龙《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建设施工“龙岭智慧新城一期”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情况属实。
证据五:2021年3月2日由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向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回复的《关于益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联系单的回复》,“龙岭智慧新城一期”(客天下)项目存在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于2020年11月14日下午已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第225.2.1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进出口道路污泥冲洗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第225.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客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