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7001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XXXXXXXXXXXX
住址:朝阳办事处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蔡麓好,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民,该学校(伙食服务中心主任)
2021年3月9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当日,本机关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7001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1年3月11日11时50分,我局直属七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运输处置。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3月11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3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绘制了现场地点图。
证据三:2021年3月11日《照片说明》两份。证明2021年3月11日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现场情况;对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询问取证。
证据四:2021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所为。
证据五:2021年3月15日对委托代理人刘权民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所为。
证据六:2021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对光大环保餐厨处理(益阳)有限公司合作公司益环集团员工何星调查询问关于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收运餐厨垃圾情况。
证据七:2021年3月22日《照片说明》一份。简要说明:对光大环保餐厨处理(益阳)有限公司合作公司益环集团员工何星调查询问关于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收运餐厨垃圾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证据八: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蔡麓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刘权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1年3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70016号),当事人在3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或申辩意见。对此,本机关认为:
(一)2020年9月30日,我局会同益阳市教育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中小学校餐厨垃圾管理的通知》,于10月份分批上门检查并明确了要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统一收运。湖南益环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及时到当事人处回收拖运餐厨垃圾,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每天产生约10桶120升的餐厨垃圾,益环集团在本机关执法人员3月11日上门督促前,未正常收集到当事人的餐厨垃圾。
(二)2021年3月11日,我局直属七大队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巡查时发现台蓝色小货车(湘H92250)在学校食堂收取餐厨垃圾,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未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光大环保餐厨处理(益阳)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时间为2021年3月3日,并非3月8日。经本机关调查查明当事人签订收运协议之后并未正常将餐厨垃圾交由光大公司收运,直至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上门督促后,当天下午才开始正常收集餐厨垃圾。
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2.2条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首次违法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3.2.2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湖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缴费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