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第83013号
发布时间:2021-02-01 15:16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第83013号

 

当事人: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XXXXXXXXXX

统一信用代码证:9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朝阳,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430725××××××4476

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张霞,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身份证号码:430903××××××0628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办事处××××

20207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局: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碧桂园小学项目如下几点与原规划审批不符:1.1号教学楼C栋超审批面积869.3平方米,2号综合楼超审批面积50平方米,地下室超审批面积150.5平方米;2.外立面装修颜色与审批不符;3.地上停车位少建25个,地下停车位少建26个;4.1号教学楼C栋少退道路红线1米,1号教学楼B栋少退道路红线0.6米,2号综合楼少退道路红线0.7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7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桂园小学项目(现益阳市高新区玉潭学校)超面积建设、外立面装修颜色与审批不符(临街外立面面积1560.18平方米)、少建停车位、少退道路红线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76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益阳碧桂园小学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包括超面积建设1069.8平方米;外立面装修颜色与审批不符(临街外立面面积1560.18平方米);地上停车位少建25个,地下停车位少建26个;1号教学楼C栋少建道路红线1米,1号教学楼B栋少退道路红线0.6米,2号综合楼少退道路红线0.7米。

证据二:2020713日对委托代理人张霞的《调查笔录》、《行政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委托代理人张霞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张霞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冯朝阳)和委托代理人(张霞)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属实

证据四:《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证明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五:碧桂园小学项目(现益阳市高新区玉潭学校)《现状照片》、益阳碧桂园小学1号教学楼A+B2号综合楼、1号教学楼C竣工验收图,证明违法建设的现状。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同意筹建函》、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碧桂园学校建设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益阳碧桂园锦岸附属小学工程建设的相关问题的请示》、《市中心城区学校建设指挥部召开碧桂园小学建设专题调度会》,证明该项目已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意。

2020127日,本机关依法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第830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0〕第8301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0129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你单位辩称,超面积建设处罚应剔除建设工程建设合理误差范围,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罚;项目建设并未压占建筑红线,不应当按照100000万元/米来计算处罚;益阳碧桂园小学项目属于公益项目,且该项目违建的行为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属于可减轻经济处罚或免予经济处罚的情形等。

本机关20201223922分至1026分,在局三楼会议室(高新区海棠西路468号)组织召开了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碧桂园小学项目中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政处罚案的听证会,形成了专题听证报告。

本机关2021113日就碧桂园小学项目等案件再次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碧桂园小学项目超面积建设、外立面装修颜色与审批不符、少建停车位、少退道路红线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处罚;对当事人提出的超面积建设处罚应剔除建设工程建设合理误差范围,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罚”的申辩意见,鉴于规划部门来函中明确了超面积的详细数据,且该函为规划部门关于碧桂园小学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虽然申请人提出超面积建设部分系“合理误差”之说,但并无证据推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对当事人提出的少退道路红线不是压占建筑红线”的申辩意见,虽然在工作实际中可能出现因建筑物“少退道路红线”而压占建筑红线的情形,但是鉴于规划部门来函中只确认了建筑物“少退道路红线”、未认定压占建筑红线,按照有利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原则,采信当事人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辩意见,按“单体建筑移位”的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处罚;同时,碧桂园小学建设虽系房地产项目的配套项目,但不能否定其本身具有的公益性,应当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四类的规定以及比照类似案例予以减轻处罚,即按照总罚款额50%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类(二)项第二条第一款、第款、第第九款以及第七章第四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超面积建设1069.8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玖佰陆拾元整1069.8×200/=213960);

2.外立面装修颜色与审批不符,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零叁元陆角(1560.18×20/=31203.6

3.地上停车位少建25个,地下停车位少建26个,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25×5000/+26×10000/=385000元);

4.号教学楼C栋少退道路红线1米,1号教学楼B栋少退道路红线0.6米,2号综合楼少退道路红线0.7米,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3m×30000/m=90000元)。

以上四项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零捌拾壹元捌角(小写:720163.6×50%=360081.8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账号:8XXXXXXXXXX,开户行:益阳农商银行资源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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