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第80001号
发布时间:2021-01-18 10:43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第80001

 

当事人: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会志路南侧(原益阳市钢锹厂内)

统一信用代码证:9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瑞林,男,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身份证号码:432301××××××4515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

委托代理人:张琼女,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身份证号码:422302××××××0326

住址:湖南省长沙县白沙乡××××

2020122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告我局:我局对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会龙尊峪揽山苑项目进行了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如下建设内容与原规划行政许可不符:揽山苑住宅楼总长度55.95米,建筑高度45米。为增强建筑结构的连续性和强度,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根据设计变更图纸,将北侧单元两户室间结构框梁改成了结构板,导致揽山苑住宅楼北侧外立面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本机关于202114日对你单位揽山苑住宅楼北侧外立面涉嫌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揽山苑住宅楼北侧单元两户室间结构框梁改成了结构板,导致住宅楼北侧外立面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外立面面积2517.7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会龙尊峪揽山苑项目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2020.12.2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20190075号)证明揽山苑住宅楼北侧外立面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14日对会龙尊峪揽山苑项目住宅楼《现场照片》、202114日对委托代理人张琼的《调查笔录》,证明委托代理人张琼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琼的《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瑞林)和委托代理人(张琼)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益阳市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不申请听证的说明》,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11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第80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第80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案当事人会龙尊峪揽山苑项目住宅楼北侧外立面与规划行政许可不符,外立面面积2517.75平方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类(二)项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壹佰柒拾柒元伍角(小写:25177.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指定银行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账号:87XXXXXXXXXXX,开户行:益阳农商银行资源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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