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08号
当事人:郭艳辉,女,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路X号。
经查明,2021年2月5日,当事人郭艳辉擅自在高新区团圆南路碧桂园梓山府老百姓大药房外,搭设帐篷,放置桌子,摆放粮油等物品,经现场勘验,摆摊设点面积为9平方米。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2月5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及摆摊设点占用面积为9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2月5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2月5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2月6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1年2月7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2021年2月7日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郭艳辉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2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在高新区团圆南路碧桂园梓山府老百姓大药房外,占用公共场地9平方米,搭设帐篷,放置桌子,摆放粮油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七)项“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三节第21.8.3条规定,该当事人占用公共场地9平方米,且符合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以内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公共场地9平方米,搭设帐篷,放置桌子,摆放粮油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三节第21.8.3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郭艳辉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