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07号
当事人:胡金连,女,汉族,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镇XXX村XX村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
住所:益阳高新区XXXXXXXXXXXX
经查明,2021年1月22日,当事人胡金连在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200号门面经营的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对外直接排放。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对外直接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
证据二:2021年1月22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对外直接排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22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1月29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1年1月25《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餐饮店经营范围、经营者胡金连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1年2月5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2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200号门面经营的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对外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88.1.1条规定,该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只有一个灶头,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200号门面经营的餐饮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对外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五章第二节第88.1.1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胡金连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