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50006号
当事人:益阳高新区螺先生夜宵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住所:益阳高新区益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邓善平,男,汉族,住址是湖南省桃江县XXX镇XXX村X组。
经查明,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益阳高新区螺先生夜宵店在店外,搭设帐篷,摆放桌椅进行经营,且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现场勘验,店外经营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当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外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12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及店外经营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12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12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1月25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1年1月14《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2021年1月14日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一份,经营者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该门店经营范围、经营者邓善平的身份信息。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1年2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店外占用30平方米搭设帐篷,摆放桌椅进行经营,且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五节第23.1.4条规定,该门店在店外经营占地面积30平方米,且逾期未改正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店外占用30平方米搭设帐篷,摆放桌椅进行经营,且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五节第23.1.4条规定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益阳高新区螺先生夜宵店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