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60020 号
当事人:湖南鼎豪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曾茹波
统一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
住址:益阳市赫山区凤山路1号
委托代理人:汤正兵,男,现年50岁,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43232119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牌口XXXX
2020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由你公司承建的“一园两中心PPP”项目施工场地内,存在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施工区域裸土未完全覆盖、施工道路未及时清洗、雾炮机喷淋设施未开启等行为。我局经初步调查后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经查明,你公司在对“一园两中心PPP”项目施工时未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施工区域裸土未完全覆盖、施工道路未及时清洗、雾炮机喷淋设施未开启。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委托人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已委托委托代理人全权处理调查事项。
证据二:2020年9月27日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2020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四:2020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说明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五:2020年9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同事书,以及2020年9月27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回复报告,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但进行了相应整改。
证据六:你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并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鉴于你公司违规事项较多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相应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府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务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规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政执法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