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70008号
当事人:巢正球,男,59岁,家住湖南省沅江市XXXXXXXXX,身份证号:432302XXXXXXXX5218。
经查明,因你于2021年1月26日15时10分,在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海天大酒店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021年1月26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26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26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6日对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拍照取证,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2021年1月26日,2021年1月27日《照片说明》各一份。简要说明:对当事人巢正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检查。
证据四:2021年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巢正球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巢正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1年1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7000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巢正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巢正球给予如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缴费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9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