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70003号
发布时间:2021-01-20 17:4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70003号

当事人:刘建兵,男,61,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XXXXXXXX,身份证号:432301********4510

经查明,因你2021171936,在益阳市高新区康福南路沅鲜道饭店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02117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证据一:202117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17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17日对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处拍照取证,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202117日,2021113日《照片说明》各一份。简要说明:对当事人刘建兵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检查。

证据四:20211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刘建兵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刘建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11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7000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建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刘建兵给予如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缴费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61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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