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70002号
发布时间:2021-01-19 17:09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70002号

 当事人:王贵华,男,57岁,,家住安化县XXXXXXXXXX,身份证号:432326XXXXXXXX4091。

经查明,因你于2021年1月10日15时36分,在益阳市赫山区环保路小桃小区乡村乐园饭店收运城市生活垃圾造成遗撒。2021年1月10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11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11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1日对当事人收运城市生活垃圾造成遗撒处拍照取证,并绘制了现场勘验图。

证据三:2021年1月11日《照片说明》两份。简要说明:对当事人王贵华收运城市生活垃圾造成遗撒的行为进行检查。

证据四:2021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王贵华所为。

证据五:当事人王贵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签字。

2021年1月12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7000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贵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王贵华给予如下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市政务服务中心非税收入缴费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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