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2007号
发布时间:2026-07-27 15:15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6〕2007

  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钊,任公司总经理

  经营范围:专业沙石、渣土运输及其他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661日实施了渣土处置行为,涉嫌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本机关于2026年6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6月1日18时许,你单位在赫山区益阳大道以北爱禧汇主题宴会酒店西侧三眼塘社区荒地改造项目工地渣土处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200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业,并于2026年6月1日19时前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调派洒水设备冲洗被污染的出入路口。当日18时30分至18时39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1日渣土处置视频6秒,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6年6月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5张),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6月2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4张),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四:2026年6月2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熊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渣土处置时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6年6月2日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份,证明运输车辆为你单位所有的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2日益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群聊天记录截图1 份(6张),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蓝天办巡查发现并交办的情况。

  证据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熊钊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6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2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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