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2006号
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经营范围:渣土(含砂石)运输;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的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龚益民,身份证号432301******,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6年5月25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街道接城堤社区向阳渠旁实施了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6年6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5月25日17时57分许,在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街道接城堤社区向阳渠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4.8立方米,影响和破坏市容环境。次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200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将倾倒的建筑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弃置场处置。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5月2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6年5月25日现场倾倒建筑垃圾视频2分55秒和2026年5月2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年5月26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地点、方位、区域和容量(4.8立方米)等情况。
证据四:2026年5月26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来源为城管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发现。
证据五:2026年5月2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202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龚益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26年5月27日湘H12613D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湘H12613D运输车辆为你单位所有的情况。
证据八: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 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代理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龚益民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2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4.8立方米且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