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2002号
当事人:益阳市九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资阳区长春镇*******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经营范围:其他道路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物);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劳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环境卫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77********
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8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新湾路益阳维胜科技有限公司柔性线路板三期扩建项目工地实施了土石方作业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1月28日12时至15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新湾路益阳维胜科技有限公司柔性线路板三期扩建项目工地进行土石方作业,存在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预警〔2026〕3号)中关于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行为。2026年1月28日15时11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主动停止了工地土石方作业,消除了大气污染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2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2026年1月2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3份,证明你单位实施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年2月4日对工地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戴乐《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实施了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且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证据四:2026年2月6日《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证据五:益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文件和预警解除指令(预警解〔2026〕3号)文件打印件各1份,证明本次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0时至2026年1月29日22时。
证据六:2026年2月6日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公司服务群聊天记录截图1 份,证明你单位收到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6〕3号)的事实。
证据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志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周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辉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3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2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