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16号
当事人: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新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5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2月5日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中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78立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6号),要求你单位于12月5日2时前自行整改。当日9时17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2025年12月5日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中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78立方米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5年12月5日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中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78立方米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6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停止了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5年12月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提供的3台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B6661、湘HA9431、湘HB6665等3台重型自卸货车系公司车辆。
证据五:2025年12月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湘HA9431的驾驶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车牌号为湘HB6661的驾驶员罗颂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车牌号为湘HB6665的驾驶员周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在益阳市赫山区城市学院体育教学中心项目中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土)78立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5年10月17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委托授权情况。
证据七:2025年10月17日驾驶员刘建军、罗颂华、周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B6661、湘HA9431、湘HB6665等3台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1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78立方米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4.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 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