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17号
当事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41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蔡群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恩浩,该公司项目经理。
你单位于2023年12月7日9时至10时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山路东侧的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将16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益阳市盛翔运输有限公司的8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处置的行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为益阳市盛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翔公司”)。2023年12月7日9时至1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团山路东侧的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将16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盛翔公司的车牌号为湘HB3580、湘HA6361、湘HA5799、湘HB6619、湘HB9828、湘HA6376、湘HA1330、湘HB3563等8台重型自卸货车经团山路、迎宾路、桃花仑东路、欧牌线运输至赫山区欧江岔镇防洪大堤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陆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3年12月7日10时左右在你单位承建的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施工过程中盛翔公司将建筑垃圾装载至车牌号为湘HA6376的重型自卸货车经赫山区团山路运输处置的情况。
证据二:2023年12月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壹份,证明盛翔公司确认2023年12月7日10时左右在你单位承建的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施工过程中盛翔公司将建筑垃圾装载至车牌号为湘HA6376的重型自卸货车经赫山区团山路运输处置的情况,以及案涉项目工地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3年12月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证明2023年12月7日9时4分至10时46分左右的市综治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显示,有车牌号为湘HB3580、湘HA6361、湘HA5799、湘HB6619、湘HB9828、湘HA6376、湘HA1330、湘HB3563等8台重型自卸货车从你单位承建的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工地装载建筑垃圾经团山路运输处置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12月14日盛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廖丛提供的该公司12月7日参与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B3580、湘HA6361、湘HA5799、湘HB6619、湘HB9828、湘HA6376、湘HA1330、湘HB3563等8台重型自卸货车为盛翔公司所有。
证据五:2023年12月14日盛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廖丛提供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SLGS-NUN-STZXYQ-00-FB-00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为盛翔公司。
证据六:2023年12月14日盛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廖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冷德兵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廖丛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盛翔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3年12月18日盛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廖丛提供的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益赫执许字〔2020〕010号)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承建的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已于2023年1月1日后失效。
证据八:2023年12月18日对盛翔公司委托代理人廖丛《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盛翔公司承认2023年12月7日9时至10时左右是你单位在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将16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盛翔公司组织的车牌号为湘HB3580、湘HA6361、湘HA5799、湘HB6619、湘HB9828、湘HA6376、湘HA1330、湘HB3563等8台重型自卸货车经团山路、迎宾路、桃花仑东路、欧牌线运输至赫山区欧江岔镇防洪大堤处置的行为。
证据九:2023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恩浩《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的施工单位,2023年12月7日9时至10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将16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盛翔公司组织的运输车辆运输处置。
证据十: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蔡群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王恩浩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2024年1月12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益执许字〔2024〕20001号)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11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违法后果。
证据十二:2024年1月2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恩浩 提供的《关于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7号的申述意见及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请》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3年12月7日9时至10时左右未经核准擅自将益阳中交世通中心一期世通学校2#中学教学楼项目的160立方米建筑垃圾交由盛翔公司运输处置。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恩浩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4年1月26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辩称,被处置的建筑垃圾是你单位在办理许可延期期间,由运输单位自行处置的。
本机关认为,1.处置建筑垃圾应取得相关核准后方可处置,但案件中的处置行为并未获得核准;2.你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有法定义务,但未履行相关管理责任,应对造成的违法处置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60立方米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4.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6日
联 系 人:孙勇 刘介凡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