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20002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16:59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20002

当事人:罗政山,男,汉族,19****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30219******7516,户籍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村民组**号,电话189******98

你的车牌号为湘HA5975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411430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运输泥浆水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机关于20244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的车牌号为HA5975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411430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运输泥浆水物料时,因未采取关紧罐体阀门密闭或者其他措施,导致车辆装载的泥浆水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41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叁张,证明2024411524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与青年路交汇处存在泥浆水物料污染城市道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441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贰张,证明2024411430分左右的市综治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与青年路交汇处发生泥浆水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是车牌号为湘HA5975重型半挂牵引车所造成。

证据三:202442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张,证明2024411550分左右案涉被污染道路由赫山区环卫部门安排的洒水车进行了冲洗。

证据四:202449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车牌号为HA5975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你所有,并于2024411430分左右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与青年路交汇处运输时实施了泥浆水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五:202449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A5975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4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20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车牌号为HA5975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泥浆水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罗政山的车牌号为湘HA5975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泥浆水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道路污染且未自行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426

 

联系人:孙勇 陈亚烽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6.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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