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16号
当事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XXXXXXXXXX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秦益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继志,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9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供热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施工场地实施了出场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9日9时25分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以东的长春工业园供热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施工过程中未对运送建筑材料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带泥污染白马山路(污染长度50.17米)。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2001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加强工地洗车管理,迅速清洗被污染的城市道路,当日11时41分至44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清洗了被污染的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1月29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张,证明2023年11月29日11时15分许在资阳区白马山路华侨科技园路段存在来自益阳市长春工业园供热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地的泥土污染情况。
证据二:2023年11月2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长春工业园供热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地施工中未冲洗出场车辆带泥污染白马山路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29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泥土污染白马山路的具体地点、方位、区域和长度等情况。
证据四:2023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丁继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3年11月29日9时25分许在益阳市长春工业园供热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工地施工过程中,未冲洗出场车辆造成泥土污染白马山路路面长达50.17米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30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长春工业园供热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EPC)的施工单位。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秦益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秦益文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丁继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丁继志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污染城市道路长度50.17米,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5日
联系人:王剑平 雷天焕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5526317226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