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20014号
发布时间:2024-01-23 15:57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14

    当事人:刘思佳,男,汉族,1987 xx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9031987xxxx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xxx村民组,电话1991837xxxx

据市民投诉举报,反映你的车牌号为湘HB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12231718分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至龙洲大桥路段运输砂石时,发生砂石遗撒污染道路存在安全隐患,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本机关于202312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12231718分,你的车牌号为湘HB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至龙洲大桥路段运输砂石物料时,因车厢上面蓬布密闭不全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资阳区白马山路由北向南至龙洲大桥车行道路。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协调城区环卫部门安排洒水车将对案涉被污染道路冲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1226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202312261718分的市综治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至龙洲大桥路段发生砂石遗撒污染道路的行为是车牌号为湘HB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造成。

证据二:20231223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20231223日砂石遗撒的地点、方位、长度等现场勘验的情况。

证据三:20231223日市长热线市民投诉工单1 份,举报人向市长热线和我局执法人员所提供的视频资料,证明涉案车辆于202312231718分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至龙洲大桥路段运输砂石发生遗撒、污染行为被市民投诉举报的情况。

证据四:20231225日投诉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资料,证明涉案车辆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至龙洲大桥路段运输砂石发生砂石遗撒、污染道路的情况。

证据五:202415日对刘思佳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B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你个人所有,并承认于202312231718分在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至龙洲大桥路段实施了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六:202415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B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1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车牌号为湘HB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车牌号为湘HB306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且未自行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刘思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23

 

 

联系人:雷天焕 王剑平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联系电话:15526317226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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