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3〕20010号
发布时间:2023-12-12 11:19 作者: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10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Q3Q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XXX

经营者:陈昆鹏

委托代理人:陈卫,该单位员工。

你单位的车牌号为湘HC2230、湘HA9610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1162245分至2332分期间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运输砂石物料时存在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本机关于20231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的车牌号为湘HC2230、湘HA9610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1162245分至2332分期间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运输砂石物料时,因车辆装载的砂石物料含水量高、且车厢密闭不严,造成砂石物料及泥浆水遗撒、污染桃花仑东路路面,具有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11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C2230、湘HA9610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1162245分至2332分期间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运输砂石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及泥浆水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311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C2230、湘HA9610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1162245分至2332分期间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运输砂石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及泥浆水遗撒、污染道路的情况。

证据三:2023112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卫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湘HC2230、湘HA9610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你单位所有,并于20231162245分至2332分期间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运输砂石物料时,因车辆装载的砂石物料含水量高、车厢密闭不严,造成运输的砂石物料及泥浆水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证据四:2023112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陈昆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陈卫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C2230、湘HA9610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卫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1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200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运输砂石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宇通物流商行运输砂石物料的车辆有2台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污染道路,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212

 

 

 

 

 

 

联系人:吴  王剑平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联系电话:13707370444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6.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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