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20013号
当事人:刘勇军,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903**********11,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组,电话130******33。
你的车牌号为湘HA7859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年11月27日7时23分许在益阳市康雅路与益阳大道交叉口运输砂石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涉嫌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7日7时23分许,你的车牌号为湘HA785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益阳市康雅路与益阳大道交叉口运输砂石物料转弯时,因车厢上面蓬布密闭不全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益阳大道由东向西车行道路。当日7时36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协调赫山区环卫部门安排洒水车将对案涉被污染道路冲洗干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1月2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3年11月27日7时30分至7时35分益阳市康雅路与益阳大道交叉口益阳大道由东向西车行道路存在砂石污染道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3年11月27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2023年11月27日砂石遗撒的地点、方位、长度等现场勘验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27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2023年11月27日07时18分至07时23分许的市综治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视频监控录像显示,在益阳市康雅路与益阳大道交叉口发生砂石遗撒污染道路的行为是车牌号为车牌号为湘HA7859重型半挂牵引车所造成。
证据四:2023年11月28日对委托代理人冯旭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车牌号为湘HA7859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你个人所有,并承认于2023年11月27日7时23分许在益阳市康雅路与益阳大道交叉口实施了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证据五:2023年11月28日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和车牌号为湘HA7859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的情况。
证据六:2023年11月28日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你授权委托的情况。
以上证据,你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12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的委托代理人冯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200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3〕200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车牌号为湘HA785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车牌号为湘HA785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砂石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砂石遗撒污染城市道路且未自行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5日
联系人:雷天焕 曾奇峰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15526317226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