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46号
当事人: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NM6443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台家塅社区团圆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明,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顺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10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龙麟府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指定的时间运输渣土、未对施工场地的进出路口进行冲洗的行为。当日,我局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旺顺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2017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7月14日照片说明4张,证明旺顺公司的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运输渣土的情况。
证据二:2021年7月14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旺顺公司未按指定的时间运输渣土的情况。
证据三:2021年7月14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顺公司在桃花仑西路龙麟府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的进出路口冲洗污染桃花仑西路(长度21.5米)的情况。
证据四: 2021年7月16日对旺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明《调查笔录》1份,证实2021年7月14日10时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龙麟府项目工地未按指定的时间运输渣土、未对施工场地的进出路口进行冲洗的违法行为系旺顺公司所为。
证据五:旺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壹份,证明旺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旺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明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签字确认。
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王晓峰、贺岳平向旺顺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46号),旺顺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旺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10.1.4条的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时间运输渣土提前开工或延时结束运输超过50分钟以上……。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2000元为罚款基础上按照500元/台次增加罚款,但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第25.2.1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米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旺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10.1.4条、第25.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益阳市旺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