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20051号
发布时间:2021-12-23 15:53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120051

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AR7P6R

住所:益阳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安置基地14

法定代表人:蒋思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峰,该公司项目经理。             

你单位于202111310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的“高铁新城一标”管涵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涉嫌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本机关20211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1月2日,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应对重法染天气的紧急通知》。202111310时许你单位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的“高铁新城一标”管涵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20211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123038号),要求你单位于本日11时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1131030分左右,本机关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经按要求在11311时前停止了工地土石方作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112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应对重法染天气的紧急通知》复印件壹份,证明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于2021年11月2日启动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禁止城区工地进行土石方作业。

证据202111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照片贰张并制成的《现场照片及说明》壹份,证明20211131005分至1030分期间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你单位承建的“高铁新城一标”管涵铺设工程工地,未执行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2021112日发布的《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紧急通知》,仍然在进行土石方挖掘作业

证据202111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峰承认20211131005分至1030分期间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你单位承建的“高铁新城一标”管涵铺设工程工地,未执行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2021112日发布的《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紧急通知》,仍然在进行土石方挖掘作业

证据四:202111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123038号)要求,及时于202111311时前停止了土石方作业。

证据五:20211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壹份、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于2021112日发布的《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紧急通知》(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峰于20211121036分左右已经在“高铁环保专办群”微信群内收到了该通知。

证据六:20211110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峰《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承认20211131005分至1030分期间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南侧、邓石桥互通西北侧的“高铁新城一标”管涵铺设工程工地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证据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思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周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峰的基本情况及受委托人代理权限。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峰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11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告字〔20212005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223

 

 

系 人: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 

联系电话:13786739650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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