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55号
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528530581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步行街B10
法定代表人: 熊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浩,该公司员工。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30日13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棉纺厂房屋拆除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1月30日13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棉纺厂房屋拆除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108m3。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1〕21033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1年11月30日14时40分许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棉纺厂房屋拆除工地拍摄照片6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6份,证明你单位组织车辆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棉纺厂房屋拆除工地向外运输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11月30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棉纺厂房屋拆除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浩《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棉纺厂房屋拆除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1年12月2日16时许执法人员在益阳市智慧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网络下载图片12张并制成《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6份,证明你单位6台车辆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棉纺厂房屋拆除工地向外运输建筑垃圾的时间、位置、路线轨迹和运输趟次。
证据五: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熊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徐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浩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1〕2005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量达108m3,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4日
联 系 人:田柯 雷天焕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6802535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14.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m3以上100m3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14.3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0m3以上500m3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在第14.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实际建筑垃圾运输量100元/m3的标准增加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第14.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实际运输量50元/m3的标准增加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