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02号
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52853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步行街B10
法定代表人:熊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车,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于2021年1月3日15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以北老城区旧房拆除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际完成建筑垃圾运输量12立方米。当日,本机关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恒华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1001号),责令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3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恒华公司运输车辆处置建筑垃圾情况。
证据二:2021年1月3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恒华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1月3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恒华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具体位置和运输量。
证据四:2021年1月5日《调查笔录》1份,证明恒华公司在资阳区资江东路以北老城区旧房拆除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信息复印资料,证明恒华公司的基本情况。
恒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车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年2月23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田柯、雷天焕向恒华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02号),恒华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恒华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东路以北老城区旧房拆除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恒华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二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恒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