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43号
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AR7P6R
住所:益阳高新区谢林港镇楠木塘安置基地1栋4楼
法定代表人:蒋思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峰,该公司项目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于2021年6月5日13时至17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的管涵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具有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以及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的违法行为。2021年6月6日,本机关向太平洋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27号),责令太平洋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前自行整改,并于当日对太平洋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太平洋公司在接到我局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后,于2021年6月6日10时许停止了该工地的渣土运输和土石方作业。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6月5日《照片说明》肆张,证明太平洋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管涵铺设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以及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桃益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6月5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的管涵铺设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以及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桃益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6月5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太平洋公司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的管涵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桃益路路面(长度51.27米)的情况。
证据四:2021年6月6日《照片说明》叁拾玖张,证明2021年6月5日13时至17时左右,太平洋公司在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的管涵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造成扬尘污染,雇请湘H00513、湘HA6560等两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时有11台次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雇请湘H00513、湘HA6560、湘HA5789、湘HA5907等四台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经高新区桃益路处置建筑垃圾36台次,以及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桃益路路面的情况。
证据五:2021年6月6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6月5日13时至17时左右,太平洋公司在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管涵铺设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造成扬尘污染,雇请湘H00513、湘HA6560等两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时有11台次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雇请湘H00513、湘HA6560、湘HA5789、湘HA5907等四台重型自卸货车未经核准擅自经高新区桃益路处置建筑垃圾36台次,以及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桃益路路面的情况。
证据六:2021年6月6日《照片说明》贰张,证明太平洋公司在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管涵铺设工地已于2021年6月6月10时左右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渣土运输的情况。
证据七:2021年6月11日对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峰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当事人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承认2021年6月5日13时至17时左右在益阳市高新区桃益路北侧、邓石桥互通对面的管涵铺设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行土石方作业造成扬尘污染、雇请的车辆(湘H00513、湘HA6560等两台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时有11台次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经核准(雇请湘H00513、湘HA6560、湘HA5789、湘HA5907等四台重型自卸货车)擅自经高新区桃益路处置建筑垃圾360立方米和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桃益路路面(长度51.27米)的违法行为系太平洋公司所为。
证据八:2021年6月11日,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峰提供的太平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蒋思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周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当事人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峰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7月7日,本机关向太平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20043号),太平洋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太平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第86.2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上,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500元/台·次的罚款,但罚款不超过2万元”,第14.2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m3以上100m3以内。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第14.3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0m3以上500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在第14.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按实际建筑垃圾运输量100元/m3的标准增加罚款……”,以及第25.2.2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上20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基础上按100元/m增加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太平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第86.2条、第14.3条和第25.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除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益阳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2.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
4.对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柒元整(¥5127.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玖万零壹佰贰拾柒元整(¥90127.00)。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