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20045号
发布时间:2021-06-24 16:1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45

    当事人:湖南仁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6ADL8N

住所:益阳市高新区益阳大道南侧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仁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公司)2021年6月15日12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车辆进行冲洗、污染高新区梅林路路面(长度20.3米)2021年6月15日,本机关向仁达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21号)责令仁达公司自行整改,并于当日对仁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2021年6月15日13时20分左右,仁达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将被污染的梅林路路面清洗干净。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615日照片说明张,证仁达公司在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梅林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1615日《检查笔录》份,证仁达公司在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高新区梅林路路面的情况

证据2021615现场勘验笔录》壹份,仁达公司在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高新区梅林路路面(长度20.3米)的情况

证据四:2021年6月15日照片说明壹张,证明仁达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13时20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安排人员和洒水车将被泥土污染的高新区梅林路路面冲洗干净的情况。

证据五:2021615仁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的《调查笔录》份,证2021年6月15日12时许碧桂园华府一期工地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洗污染梅林路路面(长度20.3米)的违法行为系仁达公司的施工车辆所为。

证据仁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刘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仁达公司和仁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仁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617日,本机关仁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45号)仁达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仁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予处罚。

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1条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仁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仁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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