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42号
当事人:湖南益伟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0HR49U
住 所: 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1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郭伟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益伟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伟公司”)于2021年5月1日20时许,组织车牌号为湘H25353的重型自卸货车从资阳区益阳中铁.银城江月项目运输建筑垃圾倾倒在资阳区小洲垸进港路旁的空地上。当日,本机关对益伟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益伟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1020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5月1日照片说明2张,证明益伟公司组织车牌号为湘H25353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5月1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益伟公司组织车牌号为湘H25353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倾倒在资阳区小洲垸进港路旁的空地上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5月1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益伟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位置和倾倒建筑垃圾量。
证据四:2021年5月7日对益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调查笔录》1份,证实益伟公司组织车牌号为湘H25353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倾倒在资阳区小洲垸进港路旁的空地上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代理的基本情况。
益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年5月14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田柯、雷天焕向益伟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4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益伟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m3以上5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益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益伟机械化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