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44号
当事人:肖宏伟,男,汉族,现年50岁,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南道塘村××塘村民组×号,身份证号为:432321197110××××××。
委托代理人:肖丞,男,汉族,现年27岁,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南道塘村××塘村民组×号,身份证号为:430903199405××××××。
经查明,当事人肖宏伟的车牌号为湘H38712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1年5月13日12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运输混凝土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迎宾路路面污染(长度211.25米)。2021年5月13日,我局对肖宏伟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5月13日《照片说明》叁张,证明2021年5月13日12时26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巡查时,发现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迎宾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5月13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5月13日12时26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巡查时,发现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迎宾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5月13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5月13日12时26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巡查时,发现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迎宾路路面长度为211.25米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5月13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5月13日12时50分许,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1年5月13日12时07分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发生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迎宾路路面系车牌号为湘H38712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为。
证据五:2021年5月13日《照片说明》伍张,证明2021年5月13日12时50分许,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1年5月13日12时07分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发生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迎宾路路面系车牌号为湘H38712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为。
证据六:2021年6月3日,对肖宏伟委托代理人肖丞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2021年5月13日12时07分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一园两中心路段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造成迎宾路路面污染(长度211.25米)系肖宏伟的车牌号为湘H38712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为。
证据七:2021年6月3日,肖宏伟委托代理人肖丞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肖宏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委托代理人肖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宇当事人肖宏伟基本情况、湘H38712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机动车所有情况和委托代理人肖丞的基本情况。
肖宏伟的委托代理人肖丞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6月3日,我局向肖宏伟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42号),肖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肖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本案中,肖宏伟车牌号为湘H38712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混凝土物料遗撒污染道路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肖宏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肖宏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