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32号
当事人:湖南广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X55M9U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金谷大厦1906房。
法定代表人:彭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国,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广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阔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14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央著建发建设项目渣土处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出场车辆车轮带泥分别污染秀峰东路和萝溪路路面长度共计300.5米。当日,我局对广阔建筑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广阔建筑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2011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阔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15时许,安排保洁员和洒水车将被污染的城市道路冲洗干净。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3月29日照片说明3张,证明广阔建筑公司未冲洗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导致出场施工车辆污染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和萝溪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29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广阔建筑公司未冲洗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导致出场施工车辆污染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和萝溪路路面长度300.5米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29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广阔建筑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央著建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冲洗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导致施工车辆污染秀峰东路、萝溪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1年4月25日对广阔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新国《调查笔录》1份,证实广阔建筑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央著建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工地进出道路和出场车辆冲洗,致使施工车辆带泥污染益阳市赫山区秀峰东路和萝溪路路面长度300.5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1年4月25日,广阔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新国提供的广阔建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和陈新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有关信息资料,证明广阔建筑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广阔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国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4月29日,我局向广阔建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2号),广阔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广阔建筑公司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对施工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作业规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3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200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基础上按120元/m增加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广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广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