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29号
当事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6341127U
住所:长沙市望城经开区泰嘉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沈烨,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洪韬,该公司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亿公司”)于2021年4月5日23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轮带泥污染高新区梅林路路面50.36米。2021年4月5日,我局向源亿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22号),责令源亿公司规范管理进出场口,将被污染的道路冲洗干净;源亿公司于2021年4月6日8时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将被污染的梅林路路面清洗干净。2021年4月6日,我局对源亿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4月5日照片说明肆张,证明源亿公司在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车辆污染高新区梅林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4月5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源亿公司在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出场施工车辆冲洗,导致车辆带泥污染高新区梅林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4月5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源亿公司在梅林路北侧的碧桂园华府一期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出场施工车辆冲洗,导致车辆带泥污染高新区梅林路路面50.36米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4月6日照片说明壹张,证明源亿公司于2021年4月6日8时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安排人员和洒水车将被泥土污染的高新区梅林路路面冲洗干净。
证据五:2021年4月9日对源亿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洪韬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未冲洗污染梅林路路面50.36米的违法行为系源亿公司的施工车辆所为。
证据六:源亿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沈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叶洪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源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源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洪韬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4月9日,我局向源亿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29号),源亿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源亿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2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50m以上200m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基础上按100元/m增加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叁拾陆元整(¥5036.00)。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