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27号
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395434T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
法定代表人:章胜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涛,该公司长益常铁路项目第二分部安全总监。
经查明,当事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6日10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高新路运梁通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导致车轮带泥污染高新区高新路路面587.72米。2021年4月6日,我局向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3023号),责令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规范管理进出场口,冲洗干净进出场通道,对出场车辆严管严控,切实做到净车出场;2021年4月6日11时左右,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安排洒水车将被污染的高新路路面冲洗干净。2021年4月7日,我局对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1年4月6日照片说明肆张,证明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在高新路运梁通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车辆冲洗污染高新区高新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4月6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在高新路运梁通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车辆冲洗污染高新区高新路路面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4月6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在高新路运梁通道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车辆冲洗污染高新区高新路路面587.72米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4月6日照片说明壹张,证明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于2021年4月6日11时左右安排洒水车将被污染的高新路路面冲洗干净。
证据五:2021年4月6日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章胜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1年4月7日对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海涛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高新区高新路运梁通道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未冲洗污染高新区高新路路面587.72米的违法行为系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的施工车辆所为。
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3日,我局向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20027号),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3条的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污染道路长度200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在5000元基础上按120元/m增加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中铁上海局第一工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