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20033号
发布时间:2021-04-30 15:2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33号

当事人:谢彬彬,男,汉族,现年38岁,现住湖南省益阳市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430903XXXXXXXX2477。

经查明,当事人谢彬彬驾驶车牌号为湘HA99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2021年4月17日14时许装载砂石物料在益阳市康雅路康雅医院西门路段行驶时,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康雅路路面112米造成扬尘污染2021年4月17日,我局对谢彬彬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4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4月17日14时45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益阳市康雅路康雅医院西门路段对发生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康雅路面112米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二:2021年4月19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2021年4月19日15时许,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1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右在益阳市康雅路康雅医院西门路段发生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康雅路路面造成扬尘污染,系车牌号为湘HA99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为。

证据三:2021年4月19日《照片说明》叁张,证明2021年4月19日15时许,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视频监控录像发现,2021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右在益阳市康雅路康雅医院西门路段发生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康雅路路面造成扬尘污染,系车牌号为湘HA99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为。

证据四:2021年4月19日,对谢彬彬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2021年4月17日14时30分,在益阳市康雅路康雅医院西门路段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康雅路路面长度112米造成扬尘污染系谢彬彬驾驶车牌号为HA99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所为。

证据五:2021年4月19日,对益阳兴万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洒水车驾驶员王平《调查笔录》壹份,证实谢彬彬于2021年4月17日14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HA99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康雅路路面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证据六:2021年4月19日,谢彬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居民身份证》壹份,证实车牌号为HA994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所有情况和当事人谢彬彬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2021年4月19日,益阳兴万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洒水车驾驶员王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证实证人王平的基本情况。

谢彬彬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 4月 23日,我局向谢彬彬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3 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3号),谢彬彬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谢彬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车辆数在5台次以内,但经责令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车辆数处2000元/台·次的罚款”。

本案中,谢彬彬驾驶车牌号为湘湘HA994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砂石物料遗撒污染道路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了扬尘污染的后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谢彬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6.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谢彬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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