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20030号
发布时间:2021-04-26 15:24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30号

当事人:徐胜光,男,汉族,现年41岁,现住湖南省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430902XXXXXXXX4519 。

经查明,当事人徐胜光于2021年4月12日21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驾驶车牌号为湘H90766自卸低速货车装载运输5.5立方米建筑垃圾运往进港路的私人鱼塘做回填倾倒。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徐胜光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4月12日现场照片贰张,证明徐胜光驾驶车牌号为湘H90766自卸低速货车装载建筑垃圾运输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4月12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徐胜光驾驶车牌号为湘H90766自卸低速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运输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4月13日对徐胜光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徐胜光驾驶湘H90766自卸低速货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5.5立方米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徐胜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徐胜光的基本身份情况和湘H90766的自卸低速货车的基本情况。

徐胜光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9日,我局向徐胜光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0号),但徐胜光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徐胜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3条的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m3以上20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在第15.2条基础上、超出部分500元/m3的标准增加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徐胜光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5.3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徐胜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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