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31号
当事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4091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肖剑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24时在益阳市赫山区金桥广场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际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量98.5立方米。当日,本机关对工程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工程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1〕22009号),责令立即停止建筑垃圾运输,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1年3月29日照片说明2张,证明工程公司的运输车辆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1年3月29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工程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1年3月29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工程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具体位置和实际已完成运输处置98.5立方米建筑垃圾的现场勘验情况。
证据四:2021年4月2日对委托代理人郭永强《调查笔录》1份,证明2021年3月28日24时在赫山区金桥广场项目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98.5立方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系工程公司所为。
证据五: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信息复印资料,证明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1年4月2日,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强提供的《益阳市金桥广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益阳市金桥广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益阳市万利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包含益阳市金桥广场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
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4月9日,我局向工程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20031号),工程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工程公司在益阳市赫山区金桥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 m3以上100 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工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