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20062号
发布时间:2021-01-19 11:11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62

当事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

公司地址: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该公司碧桂园梓山府三期项目部执行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2020年12258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团圆路西侧的碧桂园梓山府三期建设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导致施工车辆带泥污染团圆路路面长51.3米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5日8时30分,现场责令××建设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将被污染的道路清洗干净;××建设公司于当日9时45分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将被污染道路清洗干净。2020年12月25日,我局对××建设公司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1225日现场照片张,证明××建设公司施工车辆污染高新区团圆路路面51.3米的情况

证据二:20201225日《检查笔录》份,证明××建设公司的施工车辆未冲洗污染团圆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20201225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建设公司施工车辆未冲洗污染团圆路路面51.3米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0年12月25日现场照片贰张,证明××建设公司进行了自行整改,安排洒水车将被施工车辆带泥污染的团圆路路面冲洗干净。

证据202115××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标的《调查笔录》份,证实施工场地出场车辆未冲洗污染团圆路51.3米的违法行为系中天建设公司的施工车辆所为。

证据××建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人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建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中天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112日,我局向××建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62号)××建设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建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建设公司被责令改正后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了被污染城市道路,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建设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建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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