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20060号
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3359165G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雄森国际二栋2606室、2616室
法定代表人:崔应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振江,该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1时在益阳市高新区蓉园路西侧的益阳保利时光印象建设项目工地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运输处置45立方米(运输车辆为湘H23233、湘AA7073、湘FA1555等3台重型自卸货车)。2020年12月22日,我局对翔达公司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12月22日,我局向翔达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3083号),责令翔达公司立即停止土石方挖掘、运输,待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使用经市城管部门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辆方可运输。翔达公司在接到我局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后,于2020年12月22日2时10分左右停止了工地建筑渣土的挖掘、运输处置施工。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12月22日现场照片捌张,证明翔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1时在益阳市高新区蓉园路西侧的益阳保利时光印象建设工地未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运输(运输车辆为湘H23233、湘AA7073、湘FA1555等3台重型自卸货车)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0年12月22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翔达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1时在益阳市高新区蓉园路西侧的益阳保利时光印象建设工地未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运输(运输车辆为湘H23233、湘AA7073、湘FA1555等3台重型自卸货车)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0年12月23日,翔达公司提供的《2020年三季度车检表》,车牌号为湘H23233、湘AA7073、湘FA1555的3台重型自卸货车不在检测合格名单内,证实上述3台重型自卸货车为非城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
证据四:2020年12月23日对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振江《调查笔录》壹份,证实2020年12月22日1时在益阳保利时光印象建设工地未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运输处置45立方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为湘H23233、湘AA7073、湘FA1555等3台重型自卸货车)的违法行为系翔达公司所为。
证据五:2020年12月23日,施工单位翔达公司提供的《益阳市城区渣土运输合同》壹份,证实益阳保利时光印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益阳保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渣土外运施工单位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该项目的建筑渣土外运施工已经从2020年7月10日起全部承包给了翔达公司。
证据六:翔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代表人证明壹份、法定代表人崔应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委托代理人夏振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翔达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证据七:2020年12月19日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公司服务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黄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9号)》(复印件),证实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夏振江已于2020年12月19日11时12分已经收到了市城管部门要求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指令。
当事人翔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振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3月8日,我局向翔达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0〕20060号),但翔达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翔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2.2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置量在10 m3以上50m3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本案中,翔达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后立即按要求进行了停工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翔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1.2.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对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45立方米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