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59号
当事人:益阳市祥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益阳高新区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业斌,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正凡,该公司琨御府项目现场负责人。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祥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原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21时许在益阳市益阳大道南侧的琨御府房地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2020年12月21日,我局对祥原公司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12月21日,我局向祥原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3081号),责令祥原公司自行整改、立即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待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9号)解除后方可继续施工。祥原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21时30分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停止了工地内土石方挖掘、运输等土石方作业施工。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12月20日现场照片贰张,证明祥原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在工地内继续进行土石方作业的情况。
证据二:2020年12月20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祥原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在工地内继续进行土石方作业的情况。
证据三:2020年12月22日对祥原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正凡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祥原公司在收到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6号)后,未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继续开展工地土石方施工作业。
证据四: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9号)壹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贰份,证明2020年12月20日13时许祥原公司已经收到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9号)。
证据五:祥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黄业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代理人宋正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祥原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授权委托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当事人祥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正凡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24日,我局向祥原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59号),但祥原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祥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祥原公司被责令改正后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祥原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祥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益阳市祥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