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65号
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 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23时30分许在资阳区小洲垸村进港路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处置渣土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当日,本机关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鼎运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1041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随即,鼎运公司采取了洒水抑尘等防尘降尘措施。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12月11日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鼎运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
证据二:2020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鼎运公司在渣土处置施工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证据三:2020年12月15日对鼎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调查笔录》1份,证明鼎运公司在资阳区小洲垸村进港路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处置渣土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信息复印资料,证明鼎运公司的基本情况。
鼎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年1月8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雷天焕、陈丹向鼎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65号),鼎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鼎运公司在资阳区小洲垸村进港路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处置渣土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鉴于鼎运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使用了洒水车、喷淋等设备洒水抑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鼎运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鼎运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