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20064号
发布时间:2021-01-18 09:36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64

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应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武,该公司员工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达公司”)2020年121123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北侧恒大名都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车辆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向外运输渣土。当日,我局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翔达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1045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翔达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予改正。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121123时30分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翔达公司的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向外运输渣土情况。

证据二2020年12112330分许《检查笔录1份,证明翔达公司未按指定的时间行驶向外运输渣土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 2020年8月10日对翔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武《调查笔录》1份,证实翔达公司组织运输车辆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北侧恒大名都工地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向外运输渣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翔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证明翔达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的基本情况。

翔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武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118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田柯、雷天焕向翔达公司送达了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64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翔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市区内各类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的规定,翔达公司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为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翔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翔达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20211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