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63号
当事人:无为县金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无为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传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伟程,该公司白马山路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经查明,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于2020年12月23日13时发布《红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10号)后,当事人无为县金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仍未按《红色预警指令》执行,于2020年12月24日16时许在益阳市资阳区沅益路东侧白马山路项目工地进行土石方作业施工。当日,本机关对金涛公司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向金涛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0043号),责令金涛公司自行整改,立即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开启雾炮、喷淋等洒水抑尘设备。金涛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16时10分左右,按整改要求,停止了工地内土石方挖掘、运输作业并开启了雾炮机等洒水抑尘设备。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金涛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工地继续进行土石方作业的情况。
证据二:2020年12月24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金涛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工地继续进行土石方作业的情况。
证据三:2020年12月25日对金涛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邹伟程的《调查笔录》1份,证实金涛公司在收到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红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10号)后,继续开展工地土石方施工作业。
证据四: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红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10号)文件、微信群聊截图3张,证明2020年12月24日16时许金涛公司已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10号)。
证据五:金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传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邹伟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金涛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基本情况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基本情况。
金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伟程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1年1月12日,本机关向金涛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字〔2020〕20063号),但金涛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并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金涛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金涛公司被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并开启洒水抑尘设备,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金涛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金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无为县金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