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4002号
当事人:湖南众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锦鑫 职务:董事长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年12月9日,实施了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涉嫌擅自损毁城市花草树木。本机关于2026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2月9日,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关山路西南角50米处绿化带内,未经许可擅自损毁城市花草树木:麦冬55平方米,草皮55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违法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2025年12月9日,益阳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发现你单位存在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关山路西南角50米处绿化带内损毁城市树木花草的行为。
证据二:2025年8月18日,湖南众畅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益阳益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益阳赫山区220代家洲变电站代朝线10KV配套送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证明你公司为湖南益阳赫山区220KV代家洲变电站代朝线10KV配套送出工程的专业分包方。
证据三: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关山路西南角50米处绿化带内损毁城市树木的具体位置、数量、种类情况(麦冬55平方米,草皮55平方米)。
证据四: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关山路西南角50米处绿化带内拍摄照片四张并制作《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关山路西南角50米处绿化带内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6年1月 1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锦鑫《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关山路西南角50米处绿化带内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6年1月1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锦鑫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周锦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6年1月26日,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嫌擅自损毁城市树木合理的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书》一份,证明被损毁的城市花草树木市场零售价格是壹仟捌佰伍拾肆元整。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 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4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