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34号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益友烧烤店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青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QHU6HXF
经营者:罗进,男,土家族,1982年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电话:1589840****,
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
你店于2025年12月3日实施了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12月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益友烧烤店(《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期间)露天烧烤食品,造成大气污染。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3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店逾期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承认于赫山区青年东路364号益友烧烤店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实施了露天烧烤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12月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店的具体位置以及露天烧烤摊点的大小(3平方米);
证据三:12月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贰份,证明你店露天烧烤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12月3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壹份, 证明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贰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改正);
证据五:你店经营者罗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信息;
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影印件(壹份)、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壹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的露天烧烤行为发生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内;
以上证据,你店经营者(罗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 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5 〕403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店在《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期间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在湖南省益阳市青年东路364号经营过程中(《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期间)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露天烧烤摊点面积为3平方米,且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联系人: 张国宏 谭乐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13873720708 邮政编码:4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