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4034号
发布时间:2025-12-31 17:06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34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益友烧烤店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青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QHU6HXF

    经营者:罗进土家族,1982年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电话:1589840****

    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

你店于2025年12月3日实施了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12月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益友烧烤店(《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期间)露天烧烤食品,造成大气污染。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4034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店逾期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承认于赫山区青年东路364益友烧烤店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实施了露天烧烤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12月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店的具体位置以及露天烧烤摊点的大小(3平方米)

证据三:12月3日《现场照片及说明》贰份,证明你店露天烧烤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12月3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壹份, 证明执法人员已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贰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改正);

证据五:你店经营者罗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据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的经营信息

证据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影印件(壹份)、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壹份),证明当事人实施的露天烧烤行为发生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内

以上证据,你店经营者(罗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 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5 〕403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店在《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期间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在湖南省益阳市青年东路364经营过程中(《益阳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办公室第2025029号关于强化大气轻中度污染提级管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期间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露天烧烤摊点面积为3平方米,且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改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3.1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联系人: 张国宏   谭乐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13873720708      邮政编码:4130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