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4025号
发布时间:2025-12-08 10:07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4025

当事人:刘学文,男,汉族,1971810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32301***********,联系电话:19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你于20251013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万城国际公交站前人行道摆设摊点经营餐饮的行为,涉嫌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510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1013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万城国际公交站前人行道上用电动三轮车加装不锈钢货柜摆设摊点,经营油炸食品,占用城市道路1.8m2。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二份,证明你摆摊设点的地点为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万城国际公交站前人行道,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1.8m2

证据二: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万城国际公交站前人行道上擅自摆设摊点

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各一份,证明你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

证据四:你的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511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402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在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万城国际公交站前人行道摆设摊点经营餐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擅自摆摊设点占用人行道1.8m2的行为,考虑到你在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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