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5009号
发布时间:2025-10-22 15:19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5009

当事人:益阳红科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R8DM915

经营地址: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 ******

法定代表人:徐红科,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2321************联系电话 151********现住赫山区**********                        

你公司2025917实施了设置围挡的行为,涉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围挡进行门店装修、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公司于 2025831日开始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建设支行临街门店前坪城市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围挡进行门店装修、影响市容9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5009号),责令你公司91910时前拆除围挡,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补办许可手续。19日10时30分经本机关复查,发现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了占道手续并缴费186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5917915925分)。证明你公司擅自设置围挡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2025917914分)。证明你公司存在擅自设置围挡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对法人代表徐红科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918955—1030分)。证明你公司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四:《营业执照》、徐红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5年9月19日10时30分)。证明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9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5009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擅自设置围挡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能够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2.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1020                       

联系人:龚晟 李毛辉      联系地址:资阳区三益街120号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 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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