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4〕40002号
发布时间:2024-02-07 10:29 作者:周之浩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40002

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安踏祥云服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XQAE32

经营地址: 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原银都商厦门面)

经营者:张**,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16073,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电话183******08

你单位于2024119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原银都商厦门面)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119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119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原银都商厦门面)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招牌面积64.48平方米。11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43001号),要求你单位根据《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19日执法人员在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原银都商厦门面)门面现场拍摄照片一张并制成《现场照片及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情况。

证据二:11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具体位置和面积10.4米,高6.2米,共计64.48平方米,不具备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的消防通道。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同意受委托人彭三红全权代理相关事项。

证据四:125日对彭三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彭三红承认你单位存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行为。

证据五:益阳市赫山区安踏祥云服饰店的《营业执照》、张志强、彭三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440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原银都商厦门面)门面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临街门店经营者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招牌面积64.48平方米,根据《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8.1.3条的规定,除责令你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27

 

 

 

联 系 人:臧庆华、欧阳丰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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