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50013号
当事人:贺建军,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是4323211977XXXXXXXX,联系电话是1351110XXXX,住址是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复兴村XXX村民组XX号附XX号。
你于2023年8月22日在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西路姚家湾转盘附近利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设武大郎烧饼摊点的行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本机关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8月22日8时22分,你在高新区迎宾西路姚家湾转盘附近利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设武大郎烧饼摊点;摆摊占地面积1.8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3〕50013号),要求你在2023年8月23日8时前自行改正摆摊设点的行为。8月30日,本机关对你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未在期限内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8月22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高新区迎宾西路姚家湾转盘附近存在利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设武大郎烧饼摊点及摆摊占地面积为1.8平方米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8月22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迎宾西路姚家湾转盘附近摆设武大郎烧饼摊点的占地面积为1.8平方米。
证据三:2023年8月30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至2023年8月30日8时13分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证据四:2023年9月1日对贺建军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贺建军承认2023年8月22日在高新区迎宾西路姚家湾转盘附近利用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设武大郎烧饼摊点系其所为。
证据五:2023年9月1日贺建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贺建军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当事人贺建军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9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500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
鉴于当事人贺建军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行为,且占道面积为1.8㎡,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市民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帐号:59635736373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2日
联 系 人:盛 勇 唐素军 联系电话:6809931
本机关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邮政编码:413000